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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违法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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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19: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见的网络消费信贷产品有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分期付款平台等推出的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消费现金贷、分期乐、爱旅行等。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套现通常表现为套现者与提供套现服务者勾结,在能够使用消费信贷代付消费款项的平台虚构交易,提供套现服务者在骗取消费信贷支付的款项后扣除“手续费”将现金支付给套现者。网络消费信贷具有便捷性、低门槛、高效率等特点,加之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追踪、查处、取证等存在困难,导致此类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从介绍、引诱、教唆他人套现,到利用不同电商平台的商铺或者虚假开店、提供虚假交易套取消费信贷资金,再到将套现资金转移支付给套现者,各环节参与人数众多,违法犯罪分子有组织地提供套现服务,已形成黑灰产业链。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套现本质上是通过非法手段,使消费信贷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向套现的个人,使信贷平台失去对资金流向的监管,是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套现行为伴随着大量的虚假交易,也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此外,此类行为也助长了恶意套现、诈骗、赌博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性地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套现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实践中追究此类犯罪仍存在困难。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利用POS机等终端设备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解释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7年11月,全国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的案件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作出有罪判决。然而,此后仅有一例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究其原因,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违法犯罪分子在寻找套现者、虚构交易、提供现金等各环节往往通过不同平台进行,查处案件过程中难以形成跨平台协作,追踪虚假交易、资金流转等存在很大的难度。其二,2019年司法解释主要从“非法经营额”与“非法所得额”两方面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追诉标准,但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隐蔽其虚假交易、资金支付等活动,实践中能够证明其非法经营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案例有限,证明其资金流入为“非法所得”则更难。其三,经营性地提供套现服务已形成黑灰产业链,对介绍、引诱、教唆套现的中间环节有必要予以惩处,但现行法律适用存在困难,难以推动对提供套现服务黑灰产业链的惩处。

加强对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违法犯罪的治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推进网络消费信贷平台的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机制,解决案件查处困难。此类案件查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各类消费信贷平台、电商平台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与共享。实践中,行为人为了规避调查,往往会利用不同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个案查处难以形成证据闭环。目前为止仅有的两例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是能够在阿里平台内部形成证据闭环的案件。因此,推进相关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机制建设,是解决此类案件查处困难的关键。

二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秩序的刑法保护,将相关违法犯罪纳入金融犯罪规制体系,解决刑法适用难题。依法取得支付、贷款等金融业务牌照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已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机制。2019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提供资金支付的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是将其与传统的利用POS机等终端设备进行信用卡套现作了同等理解,即本质上都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然而,针对新型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违法犯罪活动,难以适用我国刑法中规制金融犯罪的条文追究刑事责任。譬如,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虽然实质上与信用卡套现一样,但“花呗”“京东白条”等无法解释为“信用卡”;同样地,恶意骗取网络消费信贷平台的信贷资金,也无法适用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将针对依法经营网络支付、贷款等金融业务机构的犯罪纳入到金融犯罪相关章节中,通过增加、修订相关罪名或合理的司法解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秩序的刑法保护力度。

三是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对套现者采取预防和惩戒并重的治理思路。相对于经营性地从事提供套现服务者,套现者的行为虽为违法,但多数情形下未达到刑事可罚的危害程度。网络消费信贷一般额度较低,而且多数套现者按期归还信贷资金,虽然也具有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危害性,但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套现者的违法行为,应当重视预防措施的构建,做到预防与惩戒并重,形成对套现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譬如,通过完善征信体系,预防、堵截套现者、虚构交易者的违法行为;将多次套现、逾期不归还信贷资金的借款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体系;适当运用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体现对套现者的惩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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