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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生上学路上被拖上面包车奸淫 作案男子被判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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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 19:08: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3日从裁判文书网上了解,5月1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两男子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卖淫案件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两名被告人曾在村中路边强行拉走一名14岁的女生,欲将其拉往广东卖淫,其中一名被告人还对该女生实施了奸淫,法院一审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和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相隔十年 先后两次对14岁女孩奸淫猥亵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5月31日下午,被害人田某(女,时年14岁)从来凤县漫水乡家中出发准备去248省道乘坐公交车前往来凤县城上学,在经过漫水乡鱼塘村一机耕路段时,被告人张某峰伙同被告人田某安强行将其拖上面包车。张某峰对田某实施殴打、威胁后,按照两人之前的商议,欲将其带至广东省江门市让其卖淫。当车深夜行驶至高速公路上时,张某峰在车后座上对田某1实施了奸淫。

次日上午,到达江门市新会区后,因田某1采用跳楼、割腕自杀等方式强烈反抗,加之被其他人劝阻,田某安驾车将田某1送回来凤县。

而在2019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峰将被害人姜某(女,时年14岁)从来凤县漫水乡骗上其驾驶的小轿车,利用迷药等强行对姜某实施猥亵,还对姜某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将其非法拘禁达15小时。

实施犯罪两男子均有前科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两名被告此前均有前科,其中1975年出生的张某峰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来凤县。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9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于2004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1976年出生的田某安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来凤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2月l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

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和三年

来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田某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人不服,随后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峰、田某安以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并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张某峰以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妇女,还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张某峰、田某安均系累犯,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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